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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二)遵守产交所章程和产交所制定的其他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
(三)派遣合格的产权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并对自己的经纪行为承担责任;
(四)派遣具有资格的拍卖师对被委托的产权依法从事拍卖活动,并依法承担责任;
(五)派遣具有执业资格律师、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并依法承担责任;
(六)及时向产交所反映、反馈产权交易信息、动向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问题,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七)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八)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和席位费等有关费用;
(九)接受产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十)其他相应的业务。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由产交所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修改、审议产交所章程;
(二)审议产交所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交易所席位数量;
(四)其他须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或产交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由产交所经理召集,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并报产管办备案。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获准加入产交所成为会员的机构,须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年会费和席位费足额汇达产交所帐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向产交所缴纳年会费的标准为:经纪会员会费0.8万元,从事拍卖业务的专业会员0.5万元;其他专业会员0.2万元。每个席位费2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产交所可以调整会员年会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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