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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资产、股权、债权等均属产权范畴之内。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产权可以整体或部分进行转让。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奉公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上饶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产交所及其会员单位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及交易地点
第六条 产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的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产交所的基本职责为:
(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二)查验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条件;
(三)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提供产权交易的法律、政策、规定、业务等咨询服务;
(五)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六)对交易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规章。
第八条 产交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两类。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市产权管理部门予以认可,在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为经纪会员。依法取得拍卖、资产评估、法律事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经市产权管理部门予以认可,在产交所内从事除产权代理交易以外相关服务的为专业会员。
第九条 产交所办公地点设在市国税局三楼(上饶市中山西路20号);产交所交易厅设在市有形建设市场内(市建总公司9楼)。
第十条 产权交易以协议、投标方式转让的,原则上在产交所会议室内进行;以拍卖、竞价方式转让的,原则上在产交所交易厅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交易地点的,应向产交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换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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