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是企业能够进行资本经营的根本性条件。只有通过企业的产权流动,建立起企业投资及产权主体多元,才能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目的。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在论述产权问题时,强调指出要建立一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可以说,这既是对以往产权改革的经验总结,又是在产权问题上的大胆突破,为今后的产权改革指明了方向。
可交易性
如果说,产权改革的本质是明晰所有权,那么,产权改革的核心则是产权的可交易性,也就是说,产权必须能够顺畅地实现有效流动。产权若不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那么,它本身即使是清晰的,企业也同样不可能保持持续发展的活力。
在产权不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的条件下,企业的风险与收益往往是不对称的,企业就无法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与经营风险;产权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是企业能够进行资本经营的根本性条件。只有通过企业的产权流动,建立起企业投资及产权主体多元,才能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目的。
产权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是企业根据现实经济状况进行产业选择和投资区位选择的必备前提,否则,企业就无法进行产业及投资区位上的调整与选择,不能有效地抓住投资机会与商业机会,使自身的资源根据情况变化而在不同产业及区域间顺畅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产权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企业才能实现人力资本与生产资本的有效结合,使最有活力的企业家掌握企业的发展,不然,企业的产权就会固化在某些人的手中,企业控制权不能流动,企业资产的价值就不能在最有活力的企业家手里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着力点
90年代以来,中国产权市场和产权制度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改革和发展对它提出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还不能很顺畅地实现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要实现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资产的资本属性问题。国有企业要能够进行产权交易,就必须首先要求具有资本的性质,尤其是其可交易性。但近几年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还未能达成共识,这是国企产权改革迈不开步子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认识上,要恢复国有资产的资本属性,明确规定除特殊性国有企业之外,其他国有企业都可以上市买卖,可以股份化,而且国有股同社会上任何股份一样,具有可交易性,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资产定价及其有价证券化问题。资产定价主要涉及到资产评估方式问题。资产评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成本法,一种是资产收益法。前一种属于计划经济的方式,目前我们使用的主要是这种方式;后一种则是市场经济的方式,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很显然,为了使资产具有可交易性和流动性,就必须放弃前一种方式,按照后一种方式评估资产。另外,由于实物资产难于分割,不易交易和流动,所以,为了产权的流动和交易,也必须将实物资产有价证券化。目前,中国的企业资产大都未有实现有价证券化,因而难以流动和交易。
第三,多层次资本市场问题。产权的流动和交易需要有资本市场,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就不可能有产权的顺畅流动和交易。目前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不是多层次性的,而是单一层次的。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是产权难以顺畅流动和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完整的产权交易法规体系问题。尽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但由于至今在法律制度上并没有明确产权市场的作用和地位,从而制约了产权市场的发展。
制度安排
上述问题,有些属于认识问题,有些属于制度问题,有些属于技术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的存在,其实给了产权市场取得突破和进一步发展的良机。对于中国产权市场而言,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尽快形成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
首先,尽快出台产权交易法,尤其是应尽快出台《国有产权的转让办法》等规章条例,在法律上明确产权交易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方面国际已有百年的经验,因而应按国际惯例确定我们的产权交易法。
其次,加快建立服务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使产权交易专业化与职业化。
再次,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等几个层次,它们有不同的上市条件,但标准和原则全国应统一。另外,要使产权交易的各主体具有同等权利,在市场中以交易规则为中心,不能附带任何其他规则在其中。
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无论就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制,还是外资以并购方式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以及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都离不开产权交易这个资产流动和重组的进退通道。产权交易已成为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未来只会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壮大市场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