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流动必须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会由于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不明最终影响产权的流动。产权界定是产权流动的前提与保证。 一、产权界定是产权流动的重要保证
产权流动就是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移转或转让,包括产权的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在法律意义上产权流动即是产权主体的变更,这就意味着产权的流动需要以明确产权所属关系为基本前提。只有明确了产权的所有者才能实现产权流动,而要明确产权的主体首先应对资产的权属进行产权界定。
产权从字面含义理解应是一种与财产有关的权利。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理解产权是泛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派生的财产权利。如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因投资而产生的股权、因资产使用而产生的租赁权和经营权等等。基本产权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派生产权是所有权的某些权能而并非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并从这些权能的运用中获得收益而实现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所有权的派生权利——资产经营权及使用权。基本产权是一种最充分的物权,而派生产权是在基本产权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产权的持有人对资产并未拥有充分的物权,而只拥有基本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权能。租赁、承包、国家授权经营等都是如此。它是在基本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与拥有基本产权的权利人采用合同、授权等形式而产生的一种带有收益性质的产权。
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最基本的产权”,但就产权的性质而言,产权界定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本产权的界定,另一方面是派生产权的界定。只有界定了基本产权,才能进一步界定派生产权。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中不仅关系到保护国有资产的问题,而且关系到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应当划清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边界,既保障经营权的依法行使,也保障国家所有权的有效监督,防止经营者“内部控制”,滥用经营权。这就是说既要确认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也要确认所有权派生权利的归属,基本产权和派生产权的界定应当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但是在产权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界定,目的在于保障资产的有效处置,因此明确所有权的归属即产权的主体才是至关重要的。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即意味着资产出让人资格的确认,如公司、企业的收购兼并,并购人该与谁签订并购合同?是公司、企业?还是公司、企业的投资人?同样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也应当明确所有权的归属,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并在此基础上贯彻“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才能明确产权主体的责任、权力和利益,才能确保产权主体责、权、利的统一与对称。只有明确资产的权属,才能进一步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保障产权交易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为产权流动扫清资产归属上的障碍,从而确保产权流动顺利进行。
二、产权界定的法律要求与立法完善
任何权利均是主体的权利。确定产权的实质即是确定产权的主体,对某一项产权的认定即是对某项财产主体的认定。根据物权原理,产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基本产权可以原始取得,也可以继受取得,而派生产权则一般为继受取得。产权的原始取得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的产权,是产权原始的和最初的获得。其方法主要有生产、投资、孳息、收益等。而继受取得则是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的产权。如合同、继承、赠与等。
(—)原始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作了明确规定。
1、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国家直接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其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是以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也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原则上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均界定为国有资产。所不同的是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至于完全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了担保,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虽承担了连带责任,但已经追索清偿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企业资产,但承担连带责任后,已经债权转股权,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在股份制企业中,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1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股中国有法人股的资产所有权性质相同,均为国有资产,但持股单位不同,因此权、责、利的享受与承担也有所区别,应当界定清楚。
(二)继受产权的界定
继受取得是通过交易、转让或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的产权,只要原产权所有人合法、继受取得方法、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必要对价的适当支付,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产权将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继受产权的认定,我们不能忽视合同在其中的作用,无论是收购兼并,还是拍卖和其他形式的转让,都通过合同来完成,合同的合法有效,是继受取得产权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继受取得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对产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财产权利的确认不是目的,它是通过财产权利的确认,为财产的经营所带来的利润确定归属。为了实现对财产的有效利用,产权流动成为不可缺少。
(三)对产权界定立法完善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投资、谁收益”这是我国产权界定过程中的两条基本原则,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如此,对集体资产、个人资产的产权界定也是如此。集体企业在改制或其他产权流动过程中,除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界定国有产权之外,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应当界定为集体产权。与此同时,全部资本来源于私人投资,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的企业,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己明确:应根据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界定为投资人私有财产。但这类企业的处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和实际投资人经济利益的公平处理,也涉及到企业享受集体企业的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以及国家、集体对企业的各种扶持等问题的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资本金及其经营积累的归属,涉及国家、集体、投资人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各部门协调才能妥善处理,包括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的投资人以及工商、财税、土地管理部门等。同时对集体资产和私人资产的产权界定应当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在操作上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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