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产权交易的发展要求与其相适应的政策
“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是指企业资产或企业资产连同企业人员转让的行为。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企业产权交易发展势头很快。很多地方相继举办产权交易洽谈活动,推出了很多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其中也确有一部分项目转让成功,促进了企业的资产盘活、结构优化和机制转换。但问题也显而易见,具体表现是;出让的多,受让的少;行政撮合的多,交易双方主动磋商或中介机构撮合的少;场外交易的多,入场交易的少;对交易双方征收各种税费名目多,交易成本费用高;权证变更手续复杂,办理困难等等。企业产权交易中出现这些问题,除了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滞后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法规政策。 目前,对于企业发生的产权交易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均涉及到相关税费政策的选择和执行。一种是把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视同为一般性经营行为,并且套用经营行为的法规政策。有些地方对交易双方要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房产营业税、契税等十多种甚至几十种税费。—个1000万元的交易项目,要交200多万元的税费,企业为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付出了不应有的代价,使交易双方难以承受,使有转让意向的单位望而却步。另一种是行政领导直接撮合,一宗交易项目,确定一次优惠政策。在起步阶段,这种做法对于推动企业产权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办法随意性大,容易造成相互攀比,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既不利于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所以,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是企业产权交易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企业产权交易相关政策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企业产权交易相关政策选择的依据主要是企业产权交易的性质。企业产权交易是生产要素以交易的形式所进行的重新配置。生产要素在交易过程中,既没有增值也没有减值,只不过换了一个所有者主体。交易主体进行产权交易的目的无凝是为了取得更好的效益,赚取更多的利润,但那是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而不是交易行为本身。一个产品的买卖与一个企业的“买卖’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买卖一部汽车与“买卖”—个汽车制造厂的性质完全不同一样。一部汽车从生产到销售其价值是不一样的,是增值的。而一个汽车制造厂的某一时期的产权不管是转让还是不转让,其价值是相同的。所以,对资产形态的企业产权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营业税等税费是与企业产权交易这一经济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的。
资产形态企业产权交易还有一个特点,这就是企业的资产不是一般意义的资产。首先,企业的资产是有负债的。一个企业,不能光看它的资产有多少,还要看它的负债有多少,看净资产有多少。不包含债务的资产形态的产权交易,出让单位如果是资大于债的,交易发生额中,相当于其负债率的一部分,实际上是过去举债购置的资产,现在又将其变现或置换其他资产。其次,企业资产有一部分是应该支付给企业职工而没有支付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职工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分配制度,不连同职工一起移交的资产形态企业产权转让,出让单位必须从出让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交纳职工的社会保险,用于职工再就业和支付其他必须负担的支出。
这里,相关政策选择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保护经营交易主体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闲置着,设备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的现象随处可见,闲置所造成的浪费难以计数。如何使这么多的资产变闲置为利用,变不良为优良,变自然侵蚀为生产增值,企业产权交易不失为一条最主要的途径。所以在现阶段,应把促进企业资产置换和产权合理流动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的一条重要政策。
即使在今后,企业闲置资产减少了,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仍然是需要的。因此,支持企业产权交易应该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政策。
相关政策选择的另一条原则是要公平。所谓公平,就是在政策选择和执行时,资产形态企业产权交易与股票权证形态企业产权交易要通盘考虑,大体接近。
三、不该选择的政策与应当选择和尽快制定的法规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一些地方对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选择了不该选择的政策(主要是税费征收政策,如对产权交易出让方的出让收入不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对收购方不应该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等税费)。主张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征收土地出让金的一条重要理由是: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极大多是无偿划拨或低价转让的,现在出让,所以要征收土地出让金。笔者认为,进入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也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从价值形式上看是国有资本的一部分。所以,不管当初企业是以无偿方式得到的,还是以低价转让方式得到的,都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经营交易主体投向企业的一种资产。这一资产已经投向企业了,企业现在为了另求发展,要摘资产置换,进行产权交易。对企业的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出让金,如同把投向企业的资产又回收政府。这显然不是政府的初衷,也不是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初衷。国有企业经营交易主体的转让收入所有权在政府,政府无疑可以决定转让收入的投向和使用,但没有必要以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收回。
应当选择和尽快制定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四项:一是尽快制定“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全国的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和交易市场的建设。二是对资产形态企业产权交易比照股票权证形态企业产权交易,出台征收企业产权交易印花税的政策,按现行4‰的税率,按交易额同时对交易双方进行征收。考虑到资产形态的企业产权交易额度大的特点,也可以选择2‰或3‰的税率。交易双方除缴纳印花税外,不再缴纳其他任何税收。三是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难的政策。中介服务应该坚持必需、有效和自愿的原则,不搞不必要的服务,不搞重复服务,制止搭车收费和非交易行为必需的服务收费。四是债务处理政策,主要是指资不抵债企业,以不承债的方式将企业资产出让的行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本应破产,但破产受额度的限制,多数资不抵债的企业短时间内还难以挤进破产的“笼子”。目前,国家鼓励“兼并”,为兼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实际中一个优势企业自愿兼并一个资不抵债企业的情况毕竟很少。可见,资不抵债企业,以不承债方式将企业资产出让,不能不说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资不抵债企业产权交易后用出让收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应该实行贷款展期、分期偿还、停止计息政策。资不抵债企业产权交易后,准备注销的,在产权出让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无压价出售的前提下,九许其按转让收入与全部债务的比例清偿债权。与破产相比,这样处置无论是对国家,对企业还是对债权人,损失都会少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