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件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赣发改财金字[2012]2949号
江西省发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工商局,省产权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全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调度会精神,确保全省产权交易项目实现网上交易,特制订《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部署,切实执行。
附件:《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发 展改革委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商局
2012年12月28日
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集体产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网上交易,是指转让方将产权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等程序,采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以网上竞价或网上拍卖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行为。
本省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集体产权,应当通过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不适合采取网上交易的项目,应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交易。
第三条 产权网上交易应当履行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登记、网上竞价(含网上拍卖)、成交确认等程序。
第四条 产权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所及交易双方职责
第五条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二)负责制订产权网上交易规则及流程、网上交易应急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为全省提供统一的产权网上交易服务;
(三)负责为产权网上交易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负责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保证对产权转让项目拥有处置权,并对产权转让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在网上交易前做好产权转让项目评估及转让行为报批等工作;
(三)配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做好产权网上交易有关工作;
(四)接受产权网上交易结果,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产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按规定办理产权网上交易手续;
(二)使用符合产权网上交易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参与产权网上交易;
(三)履行产权网上交易相关的保密义务;
(四)接受产权网上交易结果,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
第八条 产权网上交易项目应当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审核后公开挂牌,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 产权网上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交易场所公布。
第十条 产权网上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产权网上交易秩序,违反公平竞争;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骗取竞买资格;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产权网上交易;
(四)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产权网上交易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产权网上交易过程中,竞买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产权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对自身的账户安全负责。若产生账户遗失或被盗用,由过失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网上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
(一)转让标的存在权属纠纷;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
(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主机系统出现故障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中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的情形。
(五)应当中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的其它情形。
引起网上交易活动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产权网上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
(一)转让标的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终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的情形。
(三)应当终止产权网上交易活动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产权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产权网上交易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发改、监察、国资、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产权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产权网上交易规则等相关文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产权网上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凭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产权网上交易的过程中,各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产权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 应当采取网上交易的转让项目,不使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产权交易的,交易无效,并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参与产权网上交易的有关人员在产权网上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省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经营权、租赁权转让适用本办法。本省涉讼资产交易可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监察厅。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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