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产权网上交易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有、集体产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集体产权合法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是指转让方将产权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采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以网上竞价或网上拍卖的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行为。 网上交易包括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竞价(或拍卖)、成交确认等程序。 第三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挂牌转让产权,采取网上竞价、网上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省产交所负责交易系统的日常管理,提供全省统一的产权网上交易服务。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省产交所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经省产交所审核发布。 第八条 国有权益类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类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权益类产权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四)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六) 买受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三章 受让意向登记 第十条 意向受让人应当在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限内,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受让申请。 第十一条 省产交所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对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向转让方、意向受让人发出资格审查通知书。经资格审查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即为竞买人。 第十二条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交易的,竞买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银行账号缴纳交易保证金;采取网上拍卖方式交易的,竞买人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交易的,竞买人凭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到省产交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须知等相关文件;采取网上拍卖方式交易的,竞买人凭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到拍卖企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须知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省产交所或拍卖企业应于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完成后,将竞买人登录交易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用密封函件交给竞买人,竞买人签收。竞买人应及时进入交易系统修改密码。 第十五条 竞买人提交书面受让申请,缴纳交易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须知等相关文件,即视为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知晓并完全接受。
第四章 组织竞价(或拍卖)
第十六条 组织竞价包括网上竞价和网上拍卖两种方式,采取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以交易系统设定的竞价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是指省产交所接受转让方委托,组织竞买人参与网上报价转让产权的竞价活动。 第十八条 网上拍卖是指拍卖企业接受委托,组织竞买人参与现场报价与网上报价相结合的拍卖活动。组织网上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省产交所会员资格。 (一)竞买人可在拍卖现场参与竞价,也可在场外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竞价。 (二)拍卖师主持网上拍卖应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在拍卖现场宣读拍卖规则及拍卖须知并宣布起拍价、加价幅度及是否设有保留底价。 (三)组织网上拍卖的拍卖场所,应当配备符合使用交易系统要求的硬件设施及网络。 (四)组织网上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配备系统操作员、客户导拍员。系统操作员应当了解掌握交易系统的技术要领,确保网上拍卖的正常进行。客户导拍员负责指导竞买人报价。 (五)在拍卖现场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应当凭账号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在场外参与竞价的竞买人自备计算机及网络等硬件设施,凭账号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六)网上拍卖由拍卖师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开始报价,每次报价应在交易系统设置的应价时间内报出,直至产生最高报价,交易系统自动确定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第十九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凭账号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时间截止,交易系统自动确定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凡以竞买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交易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竞买人在规定时间段内未登录交易系统报价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买资格。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网上报价以既定加价幅度的增价方式进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交易系统设置的增价幅度。设有保留底价的,最高报价应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报价截止时无人报价或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底价的,交易系统不予成交。 第二十三条 有优先受让权人参与竞价的,交易系统的设置应确保优先受让权人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中的竞价时间段、应价时间、增价幅度、保留底价等的设置,由省产交所或拍卖企业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商转让方确定。 第二十五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转让标的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三)交易系统故障、网络系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法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段或应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六)省产交所认为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被中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中止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中止期间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暂不予退还。网上交易中止的情形消除后,重新组织网上交易,该项网上交易在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之间进行。 五个工作日内导致网上交易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该项网上交易终止,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网上竞价成交的,交易系统实时打印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省产交所加盖印章,买受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网上拍卖成交的,交易系统实时打印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拍卖企业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拍卖企业加盖印章,买受人签字。 第三十条 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转让标的名称; (二) 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三) 买受人名称(或姓名)。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确定后,转让方与买受人依据挂牌公告要求及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向省产交所申请办理《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网上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拒绝接受网上交易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买受人拒绝接受网上交易结果,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上交易结果无效,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骗取竞买资格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网上交易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或泄露与竞买人和交易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与买受人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产权网上交易活动,其它产权网上交易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江西省产权交易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