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 1 总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维护会员和上饶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饶府发[2004]24号)、《上饶市产权交易规则》(饶产管发[2004] 0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包括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经纪会员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经纪资质证书的产权经纪企业法人;专业会员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
第二章 会 籍
第三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机构,自愿申请,承认产交所《章程》,经产管办认可,产交所批准,并按时缴纳会费和席位费的,都可以成为产交所的会员。
第四条 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中产权经纪机构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4人,且不能在其他经纪机构中兼职;从事拍卖、评估、审计、投资、法律事务的机构中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法人要求规定的人数。
(三)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会员,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兼营自营业务的会员,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拍卖、审计、评估、投资、法律事务的专业会员应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四)法人、法人代表、专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产管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产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报产管办备案,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入会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对获准成为产交所会员的机构,产交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上饶市产权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上饶市产权交易所会员证》须置于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交所报告(一式两份):
(一)增减资本额;
(二)法定机构名称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纪人的变换;
(四)法定地址变动;
(五)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六)经营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须向产交所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会员需退会的,应当向产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会的理由。经产管办备案后,产交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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